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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犯昨以命抵罪

抢劫钱财 杀死孕妇 绑架人质
1998-11-20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19日讯今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一伙外地来京抢劫钱财致孕妇死亡的李铁瑞、何春元、李光明、周君峰及绑架人质抢劫犯朱贵峰、玄春日、景基峰执行死刑。

李铁瑞、何春元、李光明、周君峰是分别来自黑龙江、山东、河南、河北的无业人员,来京后伙同他人预谋抢劫。1997年12月5日晚6时,李铁瑞等人携带尖刀等凶器到顺义县一农贸市场抢劫未逞后,在李铁瑞的指使下,又到该市场240号摊位内,周君峰、李光明将摊主孕妇余××按倒,何春元持尖刀猛扎余数刀;李光明持尖刀猛割余的颈部,致余死亡。3犯抢得人民币1万元后,乘坐在外接应的李铁瑞等人租好的出租汽车逃离现场。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李铁瑞等罪犯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为凶残,依法必须严惩。判处4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朱贵峰、玄春日、景基峰均为黑龙江农民,自1997年1月至3月间在京分别伙同他人,持枪、刀等作案工具,先后在本市朝阳区、海淀区等地,以殴打、胁迫手段,入室或拦路抢劫,共抢得人民币2500元、2400美元及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的财物。朱贵峰纠集玄春日、景基峰预谋绑架某公司职员崔××,还于1997年3月22日晚8时携带五连发钢珠电击手枪、刀等凶器,将崔先后绑架至本市朝阳区、东城区及某宾馆内,逼迫崔给其亲属打电话要钱。崔的亲属共将46万元汇入朱犯提供的帐户,由朱犯等取走。朱犯还伙同他人于1993年10月,在本市丽都饭店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房间,盗窃陈××的照相机1架、存折1个(内存外汇兑换券3.9万元)。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朱贵峰、玄春日、景基峰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绑架罪;朱犯还构成盗窃罪。3犯的犯罪性质恶劣。数罪并罚,判处3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市高级法院终审驳回了上述罪犯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了对上述罪犯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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